洛宁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2月9日在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 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士提出意见。
2022年主要工作
2022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以“质量建设年”和“能力作风建设年”为抓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获得“河南省文明单位标兵”等13项集体荣誉,涌现出“出彩洛检人”“全市优秀公诉人”等18名先进典型。
一、牢记检察使命,全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县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协同前进。
积极参与平安洛宁建设。坚持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作为重大任务,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38件828人,批准逮捕69件113人,提起公诉303件473人。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起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62人,助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诉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2人,起诉盗窃、危险驾驶等多发性犯罪293人。聚焦群众“钱袋子”安全,办理各类诈骗案件22件34人,联合公安、法院全过程追赃挽损,为受害群众追回损失400余万元。重视群众“个人信息”安全,从快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起公诉10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人,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7.1万元。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配合,起诉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推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11项服务企业措施,选派25名检察官分包50个企业,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164次,协调解决实际问题19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办理涉企刑事案件9件25人,为企业追赃挽损224.4万元,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监督一家涉案公司通过规范合规整改,促进依法守规良性发展。
积极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保持帮扶力度不减,选派2名干警担任驻村第一书记,为帮扶村捐赠办公物资,支持“星级支部”创建,开展“访寒送暖”等活动,推进产业扶贫,带动群众发展特色种植,实现持续增收,荣获“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先进单位”。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向18名生活困难被害人及家属发放救助金4.1万元,2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被《检察日报》《河南法制报》报道。积极参与“三清两建”工作,抽调4名干警参加工作专班,协助分包乡镇建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清收集体资产、化解矛盾纠纷,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积极融入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报送关于全县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等社会治理分析报告4篇,得到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切实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结合办案就成品油市场管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等,向相关部门发送5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监督综合整治,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95%,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捕率为39.89%、不诉率为25.47%,同比分别提升28.2个百分点、17.97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23.58%,同比下降35.66个百分点,最大限度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持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乡村、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28次,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一体化”流动检察服务荣获市检察院“创新品牌提名奖”。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紧扣我县“洛阳南部生态发展区”定位,持续深化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一体化推进机制,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建立并落实“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与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巡查28次,共同守护河湖林草生态安全。开展故县水库水源地保护专项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对水库周边生活垃圾、污水进行清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网箱养殖监管和水质巡查检测,形成水源地生态保护合力,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检察日报》以“多方联动守护一方清流”报道了我院发挥检察职能,助推县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
二、牢记人民至上,倾情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坚持司法为民,以检察工作“民生指数”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用心为民纾困解难。公开爱民实践服务承诺“十件实事”,实行项目化推进,任务分解到人,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执法满意度提升至98.76%。聚焦果蔬农药残留超标、共享助力车安全隐患、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监督进行整治,解决群众揪心事、烦心事。注重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件,为农民工撑腰讨回血汗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件,监督依法行政,保护群众利益;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协作联动机制,以“我管”促“都管”,共同解决弱势群体维权难题,我院做法被省检察院转发。
用情化解矛盾纠纷。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一站式”联合接访,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按期回复率、办结率均为100%。全面落实领导包案、面对面接谈、释法说理全覆盖等机制,接待来访群众256人次,提供法律服务185人次,化解信访积案4件,荣获“全县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坚持“应听尽听”,开展公开听证52场次,进乡入村开展流动简易听证23场次,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被市委政法委命名为“枫桥式检察服务中心”。
用爱呵护未成年人。坚持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批准逮捕5人,提起公诉6人。贯彻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不批准逮捕19人,相对不起诉3人,附条件不起诉10人。坚持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有温度”,综合运用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经济救助等方法,帮助12名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困境”,县妇联在我院设立“洛宁县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站”。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选派23名优秀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37场次,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持续推进教职员工犯罪信息查询工作,对两个乡镇的664名教职员工进行查询,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建立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三三”工作法,对46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精准帮教,对5名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甩手家长”依法带娃,有效降低未成年人涉罪风险。该做法被市检察院创新品牌项目立项,我院被市关工委等部门授予“关爱明天 普法先行”全市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先进集体。
三、牢记主责主业,着力提升监督质效维护公平正义
忠实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持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刑事检察持续优化,加强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监督,监督立案撤案13件,追捕追诉41人,提出抗诉2件2人,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意见43件次。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监管违法问题22件22人,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纠正脱管漏管6人。民事、行政检察精准高效,直接受理监督案件35件,协助市检察院办理监督案件33件,发出检察建议16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采纳回复率100%;参与监督县法院重大案件执行活动6起,同向发力维护司法裁判权威。公益诉讼检察稳步拓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9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开展规范种子市场管理、“飞线充电”、占用盲道整治和国防教育进课堂等专项活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件,持续跟进检察建议落实,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持续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实行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成立简案办理团队,推进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快审快结,会同公安、法院对164件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平均办案周期压缩到7天左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案管办监督管理职能,做好审核把关,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促进司法办案规范化;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评查工作,与宜阳县检察院开展交叉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公开通报,强力整改,确保案件质量。更加注重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探索建立“不起诉+集中训诫+社会服务+行政处罚”模式,衔接不起诉非刑罚处理,集中训诫112人,监督开展社会服务96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95人,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持续完善法律监督机制。构建检警协作新模式,与县公安局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定期召开检警联席会,组织同堂培训,统一司法理念和执法尺度;提前介入重大复杂案件引导侦查28件,严防非必要“两退三延”,刑事“案-件比”降至1:1.03。与县法院会签《关于健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定期开展会商等,以融入式、协作式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信。深化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聘请15名金融、税务、环保等部门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对12件重大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借助“外脑”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牢记政治忠诚,强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检要求,努力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始终把政治建设作为统领。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通过青年干警讲微党课等多种形式,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一切从政治上看”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主动向县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6次,汇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5件,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始终把能力提升作为根本。深入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大练兵”,以“宁检大讲堂”为平台,以“省级职工书屋”为阵地,运用岗位标兵激励、青年干警双导师培养、读书分享会、选派干警到市检察院锻炼等方式,加快提升干警综合素能。我院被市检察院评为“学习型单位”,1名干警被评为“学习标兵”,2对“师徒”分别荣获“十佳师徒”“优秀师徒”。我院诵读作品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网信办“阅读经典好书争做中国好网民”三等奖。努力培养“工匠精神”,加强业务分析研判和典型案例学习,所办案件入选全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6个。我院在办理一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联合相关部门快速解决残疾人家庭纠纷,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定期开展跟踪回访,充分彰显检察担当和司法关怀,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并被推荐至最高检参评“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始终把从严治检作为关键。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放松,坚决扛牢“两个责任”,强化“抓前端、治未病”,建立“四个一”督查督办工作法,切实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开展“查隐患、防风险、守底线”专项教育,全面查找问题隐患,推动建章立制10项;坚持每月开展警示教育,每季度开展干警思想动态分析,常态化开展廉政提醒、廉洁家访等活动,主动邀请县纪委开展廉政谈话,结合反面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改,教育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展检务督察23次,实现党务、政务、业务全覆盖,及时纠治各类苗头隐患问题;自觉接受派驻监督,定期开展工作会商,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同向发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保障。践行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员额检察官进行述职,自觉接受履职监督。制作代表委员电子联络卡,向代表委员赠阅《检察日报》《公民与法》等报刊,提高检察工作知晓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工作会议、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96人次,常态化走访代表、委员,回复意见建议52条,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检察联络员作用,畅通检民联络渠道,接受群众监督,检察联络员张新民、彭绍波先进事迹在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展播。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召开检律座谈会2次,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推行互联网阅卷,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检务公开,召开未成年人检察新闻发布会,运用微信、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县检察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思践悟党的二十大精神还不够深入,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二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措施还不够精准,创新能力还需加强。三是司法理念还需持续更新转变,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还有不足。四是法律监督能力还需不断提高,利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还有差距。五是全面从严治检还存在薄弱环节,纪律作风建设仍需持续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也是推进落实“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县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工作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路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科学理念为引领,实施亮点培育、素能提升、优化管理三大工程,紧紧围绕“争先进、创一流”工作目标,忠诚履职、守正创新,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紧紧围绕政治建设确保对党忠诚。树牢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意识,持续加强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院重要工作安排,深度融合政治和业务建设,以优异的检察履职捍卫“两个确立”,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二是紧紧围绕服务大局依法能动履职。始终胸怀“国之大者”,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聚焦我县“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精准对接司法需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服务产业发展、城市提质、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中更加积极作为,努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现代化洛宁建设开启新征程。
三是紧紧围绕平安建设强化司法办案。妥善办好涉稳案件,保持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养老诈骗犯罪高压态势,加强帮信、危险驾驶等常见多发“小案”的分析研判,用好认罪认罚从宽、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把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工作做实做细,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注重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加强跟踪监督落实,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
四是紧紧围绕加强监督提升工作质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能动落实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新理念,健全完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积极参与府院联动,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强化大数据运用,做实数字检察,不断推动法律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五是紧紧围绕守护民生办好为民实事。打造“望春花”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建设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平台,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深化弱势群体保护联动机制,建立弱势群体保护救助检察联络站,运用司法救助、民事支持起诉等多种方式,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深化保健食品、农贸市场监督,守护好百姓“菜篮子”“药瓶子”,紧盯洛宁红色资源保护、耕地保护、乡村人居环境提升等领域,守护好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六是紧紧围绕强化队伍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扛牢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在干警纪律、作风、廉洁等方面不断加压增力,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贯彻落实,严守思想“红线”、行为“底线”。创新方式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升干警综合素能。细化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办法和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激励干警担当作为,助推工作质效全面提升,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敢于担当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征程再创新辉煌。县检察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奋力谱写洛宁检察现代化新篇章,为现代化洛宁建设作出更多、更优的检察贡献!
附 件
有关用语说明
1. 质量建设年(第1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将2022年确定为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聚集“高质量发展”,以强作风、重落实、提效能为导向,推动检察政治建设、履职能力水平整体提升,进一步做到战略前瞻、理念先进、办案精细、素能过硬、基础坚实、管理科学。
2.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2页):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内部存在的、与涉嫌具体犯罪有密切联系的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
3. 强制报告制度(第3页):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 “一体化”流动检察服务(第4页):县检察院在流动检察服务进乡村的基础上,把代表、委员走访联络、“杨来法”式检察联络员、“四官”服务、企业法律服务官、法治副校长以及“河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等工作融合起来,实现一体化推进,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开展法律服务。
5. 民事支持起诉(第4页):检察机关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等方式,帮助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诉讼能力偏弱民事主体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6.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第4页):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责监督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7. 相对不起诉(第5页):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8. 附条件不起诉(第5页):检察机关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9.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三三”工作法(第5页):县检察院对未达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和有不良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和矫治,争取三个支持,即县公安局等职能单位、司法社工等专业人员及监护人支持;完善三个措施,即社会调查、场景式法治教育、云帮教措施;实现三个满意,即临界预防对象、家长、被害人满意。
10. 诉前检察建议(第6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尽量减少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
11. 两退三延(第7页):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2. 案-件比(第7页):指“案”与“件”的对比关系。“案”,即发生的具体案件;“件”,即具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社会效果越差。最优“案-件比”是1:1。